罕百里学派约创始于九世纪,最后形成于十二世纪,创始人是艾哈迈德·伊本·罕白里。该学派认为立法的根据只能是权威的《古兰经》和“圣训”,而且只能逐字逐句地解释,不能引伸扩张;坚决反对以个人的意见和自由思想创制教法;主张先知的战友、门弟子的话胜过“模拟”法;轻视“公议”原则。该派以坚持经典传统,由于执行教示过于严格,引起了其它学派和统治者的不满。该学派盛行于伊拉克、叙利亚、埃及、和沙特阿拉伯。
罕伯里学派认为动物原则上都是可食的,不可食的动物极为有限。以下将可食与不可食的动物的界线和原则总结如下:
(1)陆地动物—除了极少数例外—无论是驯服或野生的,原则上均属于可食。
(2)例外的极少部分,要么是根据经训明文,要么是根据其本性而作出可食或不可食的判断。
(3)根据经训明文判断的动物,如猪,其本质为污秽的。而驯服的驴、骡子,即使不属于形象丑恶、秉性凶残、习性肮脏之类,仍不可食,但可作其它用途,如运输等。而猪不但禁食,也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4)习性肮脏,喜食腐尸或污秽物的动物,如兀鹰、狗、乌鸦、鹫等;形象丑恶,人的天性难以接受的动物,如老鼠、猴子等;秉性凶残,带有獠牙的猛兽和带有爪的飞禽,如老虎、隼等均为不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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