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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m>Rules practicing
 
古兰经中的训诫

《古兰经》中的道德训诫散见于各个章节,内容很多,主要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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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崇拜真主

对真主的信仰、热爱、敬畏和服从,被《古兰经》规定为伊斯兰教信徒的基本德行和最高的善功。真主阿拉的神性被描写为纯道德的属性;至大至公,至仁至慈。有些伊斯兰教学者认为,伊斯兰教在神学上的「特殊贡献」就是它赋予真主以纯道德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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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对世界宗教思想的特殊贡献,在于它关于神、人和人类兄弟的概念。在伊斯兰教之后,阿拉不再是摩西时代严厉的专制者耶和华。……它被描绘为『创造者』、『供给者』和『保护者』,它的主要属性是谅解和怜悯。为了供给和保佑,阿拉一方面运用力量和权能的属性,另一方面运用仁慈和怜悯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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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这方面,伊斯兰教的真主,与其它一切宗教的神佛一样,它的「仁慈和怜悯」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对于信仰真主和伊斯兰教者,真主确乎是「仁慈和怜悯」的。但这种「仁慈和怜悯」,主要表现在对信徒的「罪行」的宽恕上面:「惟悔过而且信道并行善功者,真主将勾销其罪行,而录取其善功。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兰经》第二五章第七○节)但对于虽有善功但却不信伊斯兰教者,真主的「仁慈和怜悯」就不见了;相反,真主对他们是极其严厉和残酷的:「终身不信道,临死还不信道的人,必受真主的弃绝,必受天神和人类全体的诅咒。他们将来永居火狱,不蒙减刑,不获宽限」(第二章第一六一─一六二节)。在这里,被真主打入火狱的人,其主要的罪并不是道德上的罪行,而只是因为他们「终身不信道、临死还不信道」。即使这些不信道者道德上行善,他们的「善功」也因其不信而化为乌有,难逃火狱之罪:「谁背叛正教,至死还不信道,谁的善功在今世和后世完全无效」(第二章第二一七节);「不信主者,他们的善功比如一堆灰」(第十四章第十八节)。在这哩,伊斯兰教和其它宗教一样,总是以对神的态度作为道德上善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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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关于人─人社会关系方面的道德要求

《古兰经》要求伊斯兰信徒孝敬父母,尊重亲友和邻居,乐于施舍,救助孤贫,宽待奴仆,显然体现了对人─人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基本道德的肯定和尊重。有些伊斯兰教学者却借题发挥,说什么这一切表现了「人类兄弟关系的新概念」:

 

伊斯兰教的第三个贡献是关于人类兄弟关系的新概念。……根据这种概念,一切人皆平等,都是兄弟。身世与地位无关重要。在真主面前,主人与奴隶是平等的;……在伊斯兰教里,不曾有过一个种族或集团,只是因为出身而享有超越他人的特权。尽管后来出现了社会等级差别,但在穆斯林世界,共同的信仰仍把人们联结在一起,因之都是同一社会大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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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和伊斯兰教的社会伦理思想根本不存在这种人人平等的「人类兄弟关系的新概念」。事实上,穆罕默德和伊斯兰教在社会、政治伦理问题上的核心和出发点,就是维护和发展当时社会上已经形成的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与人的阶级关系。穆罕默德把社会关于主奴、贫富、贵贱的阶级划分,说成是真主的决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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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养上,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超越另一部分人,给养优厚者绝不愿把自己的给养让给自己的奴仆,从而他们在给养上与自己平等,难道他们否认真主的恩惠吗?(《古兰经》第十六章第七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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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我怎样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份人;后世确是品级最高,优越更甚的。(第十七章第二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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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份人「超越」另一部份人的现象既是真主的安排,人们便只能安于这种处境,不得妄冀非分。由于这种互相超越的关系已定,必将在后世继续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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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制度和和阶级关系既然如此神圣不可侵犯,人与人之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关系和「人类兄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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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穆罕默德神化私有财产制度和不平等的阶级关系。是当时阿拉伯世界社会历史的需要,它反映了社会从原始氏族公社制向新兴奴隶发展的历史必然性,这是一种社会进步,唯其如此,穆罕默德领导的伊斯兰教会运动才有可能取得历史性的胜利。我们不应对这种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必然性倾注道德上的愤懑之情。这就是说,穆罕默德的社会伦理思想的社会进步意义恰恰是他对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关系的肯定,是他的社会不平等的主张,而不是什么「人类兄弟关系的新概念」。处在阿拉伯社会新兴的奴隶制正在形成和发展时期的穆罕默德,他的头脑中,不可能有这种近代资产阶级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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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关于人─人社会关系方面的任何一条道德规范,不仅没有违反私有制和阶级关系,而且是为了维护这种制度。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道德行为方面对当时社会阶级关系中出现的矛盾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古兰经》主张主奴关系不可改变,但要求「宽待奴仆」(第四章第三六节),奴隶可以赎身(第二四章第三三节);主张维护私有财产制度,不许把财产交给奴隶,但却主张「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第四章第五节);还主张分出一部份财产进行「施舍」,救赈贫民;主张买卖贸易,但反对高利贷,而且在买卖中要公平交易。其次,如尊重亲友邻居,怜恤孤儿,款待旅客等等,这一切道德要求的根本目的,都不是改变私有财产制度和不平等的阶级关系,建立「人类兄弟关系」,而是对这种关系和制度所引起的矛盾和冲突作适当的调整,从而有利于它们的进一步完善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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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古兰经》特别强调「施舍」的重要性,把这作为突出的「善功」和进入天国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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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道而施舍财产的人,比如﹝一个农民,播下﹞一粒榖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榖粒。真主加倍地报酬他所意欲的人,真主是宽大的,是全知的。为主道而施舍财产,施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这等人,在他们的主那里,要享受他们的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第二章第二六一、二六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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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现代主义思潮夸大这种道德行为的意义,甚至与社会主义思想等量齐观。应该说,在任何情况下,施财济贫,总是一种美德。但如把这种人道主义的德行抬高为社会主义思想,那就未免「指鹿为马」了。财主的施舍为贫民的受施,都不可能改变贫富的根本对立。它只能暂时调整和冲淡贫富分化所引起的阶级对抗,而不会消除阶级矛盾。如果这也叫「社会主义」,那末,一切富豪之辈和资产阶级,只要肯从其剥削收入中分出一杯羹搞点慈善事业,就成为最合格的「社会主义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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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舍」的善功而进入天国者,也只有富有阶级才最有资格。贫苦人民,无产者,维持起码的生计尚有困难,又如何能施财济贫?他们与施舍的善德,注定是没有多少缘分的。可以预料,伊斯兰教的「乐园」之中,定然住满了生前的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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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兰经》中,我们当然还可归纳出其它一些道德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它们或者属于人─神关系的宗教道德,或者属于人─人关系的社会道德,但无论那一种,都是当时社会关系的表现,本质上都是为私有制和阶级关系服务的。由于私有制和阶级关系的发展相对于原始氏族制的必然解体,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此,适应这种历史发展过程和新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道德规范,相对于原始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礼法、道德,也应该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也正因为这个缘故,穆罕默德的伦理观念本质上是新兴奴隶主和商业贵族的意识形态。伊斯兰帝国建立之后,随即开始了封建化的过程,伊斯兰教所宣扬的道德伦理思想也相应地封建化,成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精神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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